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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或难申诉 王海式打假将遭遇尴尬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2/11/27 9:39:42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后就质量问题进行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可能不予受理。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上述申诉被列入不予受理的范围。

  随着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申诉,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话题。

  意见稿明确了申诉方式:申诉人提出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提供经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的注明为“产品质量申诉”的书面材料,并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诉诉求等信息。

  受理时限方面,被指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产品质量申诉之日起10日内受理。

  意见稿列出了8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的申诉,而1998年版本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只规定了3种不予处理的情况。

  意见稿中新增的不予受理情况包括:申诉所涉产品质量问题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被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被申诉产品已经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等。

  对于意见稿,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12月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焦点一:王海式打假将遭遇尴尬?

  意见稿中列举了8种不予受理的申诉,其中一条是“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这是否意味着王海式的打假行为将遭遇尴尬?

  中消协原副秘书长武高汉告诉记者,从意见稿的字面理解,这条规定确实会打击“知假买假”的王海式维权。“质监部门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不管申诉人的诉求是什么,都应该依法出具科学准确的检测检验结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人的合法要求。”武高汉认为,法律法规应该鼓励消费者维权,现在所谓的王海式“刁民”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同样一段条文,在业内人士中却有不同的理解。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举例说:“如果消费者以低价买了一个外观存在瑕疵的冰箱,购买时是知情的,并且和商家达成了协议,这样的话消费者再去申诉,质监部门不受理。”邱建国说,即便“知情”确实建立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但对于很多涉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生死合同”,质监部门也应该介入。

  武高汉和邱建国均表示,意见稿应该对细节进行详细解释。

  焦点二:首次明确“申诉”包括投诉和举报

  对比1998年版本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意见稿明确了“申诉”包括两种情况:投诉和举报。

  意见稿中的“投诉”,是指消费者就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与生产者发生争议而提出的调解诉求。

  意见稿中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产品的质量问题要求追究生产者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的诉求。

  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认为,意见稿对于“举报”进行明确,意味着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一批次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行法律追究。在大规模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举报”将成为消费者手中更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