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买了过期牛奶获得十倍赔偿
文章来源:泰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9/6/7  

   4日,高港的周某因购买并喝下了过期牛奶,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他也因此成为《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高港首个获得十倍赔偿金的消费者。
    当天,周某到家附近的“好易家”超市,花5.6元买了2盒“蒙牛”麦香味早餐奶。结账后,他打开一盒来喝。牛奶下肚,他觉得味道不对劲,本能地想到“会不会过期了”,随即仔细查看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一看,周某真想把喝下去的牛奶吐出来。牛奶是2008年11月13日生产的,保质期是6个月,也就是说,他喝下去的是过期牛奶。
    周某随即将举报电话拨至工商高港分局。分局经检大队的工作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罚店主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