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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可引入“第三方”监管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2/23  

 晚报讯 让食品摊贩按照特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是否合理,如何操作?当某种外来食品被质疑 “有问题”,是否应限制同产地同种类食品进入本市?围绕两大焦点问题,市人大法工委昨日召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立法论证会。

    草案中明确规定,“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划定特定的临时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进行经营。 ”但不少代表和专家对可操作性提出疑问和建议。

    “食品摊贩的数量实在太多,如果政府部门冲在管理第一线,工作量太大,操作性也令人担忧。 ”市人大代表安培建议,引入第三方进行一线管理,政府部门则主要承担监督指导职责,“引入管理的‘缓冲坡’。 ”

    安培说,他曾经观察欧洲一些国家对食品对类似摊贩的管理,很受启发。

    “欧洲的这种摊贩叫做街市,由专业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安培介绍,全法国只有三家街市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街市管理公司每年通过竞标产生,对政府划定时段、区域内的摊贩进行管理,并安排摊贩在某时段、区域摆摊经营的日程表。除了对经营者进行认定、管理,还提供如用水、垃圾处理、交易纠纷协调等各项服务。

    “我走访了巴黎的街市,向他们的管理公司负责人‘取经’,发现街市的管理非常有序。 ”安培认为,本市的食品摊贩管理,也可以借鉴巴黎街市,考虑引入“第三方”,政府购买服务,更专业化地管理食品摊贩。

    减少流动摊贩,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如何减少外来问题食品对本市的影响也成为一大焦点。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尽管不少代表、法律专家认为该条款确有必要,但从操作性来看,条款设计与表述上仍需进一步“打磨”。

    “从制度建设来说,限制进入是有必要,而且是合理的。 ”交通大学行政法教授朱芒指出,过于简单的定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过于严格的限制“同一产地同种食品进入本市”,可能会导致“误伤”。同时,他认为条款表述上存在模糊。 “认定外来食品造成危害该限制的标准是什么?同产地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同产地是指一个村还是一个省? ”

    多年来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市人大代表张文荣建议,在每个有大量食品出售的地方,都必须有监测仪器。 “到底安全不安全,用科学来说话。 ”张文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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