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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餐饮许可证”三年不得重申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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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记者 刘少玄 昨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对全省餐饮行业进行规范。 《细则》中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条件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进入餐饮行业,除了具有食品原料处理和加工储存等场所外,还要有相应的消毒、通风、废物处理等设施来保证卫生条件达到标准;对人员的卫生、培训、加工操作、餐厨垃圾管理等都要实行制度化管理,以保证食品安全;学校、企业、机关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还要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程序、卫生检查计划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另外,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了撤销外,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