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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30日内需注册登记
文章来源:台海网   更新时间:2017/5/25 10:07:59  

 天气越来越热,叫外卖的也越来越多。网络订餐再次受到关注。昨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审。据了解,三审稿件作了大幅度的改动,增加了多项内容。其中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修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管理规定;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的追责力度等。

  拟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准入要求

  据介绍,为了适应网络食品经营迅猛发展的态势,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草案修改二稿)拟增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准入要求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向食药监部门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和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的制止和报告等义务。

  其中,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四条拟规定,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外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我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日内,将其在我省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草案修改二稿还拟规定,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同时,第二十八条还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箱(包),并定期清洁、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拟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主体建冷链物流

  据介绍,针对委员审议和调研中普遍反映的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问题,草案修改二稿拟新增有关食用农产品的农业投入品食用记录和产地证明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禁止行为,以及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主体建立冷链物流网络的内容。

  例如,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条提出,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不得在运输途中对食用农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一条中,拟新增冷链物流,拟推动畜禽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实施全程冷冻冷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冷链物流网络。

  重罚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

  同时,草案修改二稿拟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对于备受关注的地沟油问题,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也进行了增加性的内容。例如,提出,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品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