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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
文章来源:国家旅游岛商报 更新时间:2017/5/4 17: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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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包装需要标注“小作坊食品” 《办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了界定,要求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小作坊将建诚信档案 《办法》要求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诚信档案要详细记录小作坊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容易发生问题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生产国家禁止食品最高罚3万元 《办法》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等。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