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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超市出售过期红糖被判赔偿1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时间:2017/4/17 19:22:04  

超市出售过期红糖,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超市表示只能赔偿200元。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法院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1000元。

2016年4月,消费者刘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超市花13元购买了一袋红糖,刘某付款后发现,该红糖生产日期2014年10月,保质期18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刘某立刻到超市服务台投诉。

刘某认为,超市出售不合格食品,应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退货并给予10倍赔偿,即1000元,但超市称可赔偿200元。

无奈之下,消费者刘某将超市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货并给予赔偿1000元。

庭审中超市辩称,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消费者只是提供了一张购物小票,并没有提供正规发票,而该购物小票上无超市的印章,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此外,消费者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任何损失,因此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已经超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据此,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货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