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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吃出一根头发 男子获赔1000元 |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17/4/11 19:5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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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消费者都有去超市买到小件问题食品,虽然生气但又无奈地放弃维权的经历。大家想的都一样:维权成本太高,获赔金额太低,不值当。 但实际上,如果学会运用法律技巧,消费者去法院起诉维权,也不一定就是“赔本赚吆喝”。比如《法制晚报》记者搜索的下面这些案例——起诉沃尔玛“三无”塑料袋简易包装食品获赔1000元,吃出根头发家乐福赔偿1000元,买一大袋子过期煎饼永辉超市赔了5000元…… 案例一 永辉超市 煎饼 一大袋过期煎饼 让消费者获赔五千 2016年1月22日,消费者李某在永辉超市马家堡店买了散装煎饼。 李某说,其购买时发现大包装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保质期为30天,已过保质期。 李某当天买了5小包煎饼。李某将每包煎饼作为单独一个案件,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永辉超市马家堡店按照食品安全法各赔偿1000元。 被告永辉超市马家堡店承认食品确实过期,但辩解李某属于知假买假,且对赔偿是应该按照大包装走还是小包装走表示存疑。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买煎饼时,是一个大包装袋中有多张未包装煎饼,其购买一张,销售员就把一张煎饼打包到小包装中并标明价格、打印日期等信息,大包装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 李某当天购买了该大包装袋中的多张煎饼,其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按照小包装走的,自己的购物小票都是小包装的价格。 法院认为,李某买的煎饼,是每张煎饼单独一张小票,因此可认定每一小包装煎饼,就是一个买卖法律关系。 虽然李某明知永辉超市马家堡分公司销售的煎饼为过期食品仍然购买,但永辉超市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5个煎饼引发的案件,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分别判决永辉超市马家堡店赔偿李某1000元。这一袋子煎饼,让李某“挣”了5000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即便在超市里买到了小件问题商品,也不愿意为它去打官司,最大的理由就是“付出和所得不成正比”,打场官司很耗时费力,但赔得太少,不值当。 “其实,如果能学会运用法律技巧,打这种官司照样不至于‘赔本赚吆喝’。” 陈楠提醒公众,按照一般人的看法,一次去超市买了一大堆商品,只算“一次”。但实际上,只要小票不同,每张销售小票在法律意义上都是独立的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大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 某超市 泡椒猪皮 食品里有头发 其实超市能赔千元 赵先生起诉称,2016年8月8日他在沈阳某超市买了一袋价值9.3元的泡椒猪皮,购买后发现包装内有头发,食品根本没法再吃。他找到超市服务台理论,但未被处理,于是起诉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沈阳某超市辩称,涉案商品包装可内视,原告是故意购买问题商品,且原告在诉讼时不能证明这就是该商品在购买时的状况,也不能说明商品有异物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未主张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商品对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泡椒猪皮袋内确有一卷曲绒毛状异物,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退货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此,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偿1000元。 律师说法 陈楠律师表示,从食品里吃出头发这种事儿,其实相当多的消费者都遇到过,这不仅仅是一根头发的问题,它实际上反映的是这款商品的卫生状况。 “我相信,很少有消费者会认为,吃出一根头发能获赔1000块钱。但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索赔是有依据的,而且只要你保留了小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商品确实从是特定超市买的,买卖关系存在,并保存好涉案商品,法院就会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陈楠律师说。 案例三 沃尔玛 碧根果 超市“三无”简易包装 买了去起诉就能获赔 消费者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凤天分店花33.4元购得碧根果一袋。 张某发现,其购买的产品为商场预包装后按每袋单独标价出售,但产品外包装无产品标签,未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储存方法等基本信息。 张某认为这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沃尔玛重庆凤天分店赔偿1000元。 被告沃尔玛重庆凤天分店辩称,其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赔偿。 法院查明,沃尔玛重庆凤天分店所销售的散装碧根果,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应赔偿。 鉴于此,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赔偿1000元。 律师说法 陈楠律师表示,这个案子,也给一般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范例:在很多超市,散装食品超市用塑料袋随意包一下扎起来,就去买了,塑料袋就是普通的塑料袋,上面什么都没印。 “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但实际上,这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消费者如果起诉,法院就会支持。”陈楠律师说。 延伸观点 即使知假买假 法院也会支持诉求 为超市小件物品打官司,上述案件给普通消费者提供了很好的维权素材。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解读食品安全法说,根据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赔偿一千元。 杨律师表示,这个法条,就是上述案件中,法院纷纷就小件物品判决超市赔偿给消费者1000元,而不是“赔十倍”的法律依据。 杨律师还告诉记者,销售者承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责任,应以明知为前提。从审判实践看,下列情形均可推定销售者明知—— 销售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故意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行为; 食品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先已被工商机关警告或者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对于同一批次食品,有关部门已经检验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后,食品经营者仍上架销售的行为; 食品经营者有意通过不正当销售渠道采购食品,且进货价格远低于当地一般市场进货价格,或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销售的食品出现假冒、变质现象。 杨兆全律师还表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超市往往以起诉者是知假买假作为辩解意见,但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虽然法律规定赔偿主体是消费者,虽然知假买假者主观上有牟利企图,但这种行为客观上净化了市场,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