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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邮:吃了“开袋即食”红枣腹泻 误导消费者 超市被判3倍赔偿
文章来源:扬州晚报  更新时间:2017/3/15 16:48:52  

买了标有“开袋即食”字样的红枣,吃了却腹泻,高邮居民葛先生状告超市索赔。法院经查发现,涉案红枣并不符合“开袋即食”的标准。近日,高邮市法院依法判令超市赔偿葛先生购物款3倍的赔偿款。

吃“开袋即食”红枣腹泻

葛先生家住高邮市某小区,2015年年底,葛先生在苏果超市(高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苏果超市”)购买了14袋金松阿克苏红枣,用于自食和赠送亲友。该产品每袋单价为70.8元,合计为991.2元。产品的包装袋印制的内容中,“红枣”等级为“一级”,食用方式为“开袋即食或煲汤”,产品执行标准为“GB/T5835”。

葛先生称,在食用该红枣后,他感到肠胃不适,出现腹泻的症状。随后,他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自己购买的红枣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超市赔偿。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去年4月,葛先生将高邮苏果超市诉至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991.2元购物款,并要求对方支付购物款10倍赔偿金。

高邮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高邮苏果超市委托红枣生产厂家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院未能当庭判决。

法院判处超市按3倍赔偿

近日,高邮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其中,对于葛先生主张的10倍赔偿,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在本案中,葛先生并不能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GB/T5835”的标准,当庭也未举证因食用该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因此法院对葛先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葛先生向高邮苏果超市购买商品,高邮苏果超市应当出售质量与标识相符的产品,涉案产品“金松阿克苏红枣”,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5835”,该标准的产品允许有一定的泥沙,并不适合开袋即食,但该产品的包装袋上却注明“开袋即食”,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事实,有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在价款的3倍以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高邮苏果超市赔偿葛先生29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