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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食品标签存在瑕疵 起诉生产者索赔偿
文章来源:福建法治报  更新时间:2017/2/10 13:45:23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中,该惩罚性条款已成为消费者关心的一个问题。日前,连江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因食品标签存在瑕疵,消费者起诉生产者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

  家住连江的李某于2016年10月23日在连江某超市购买了26瓶某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总金额3268.4元。

  事后,李某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上标示的配料表内容,发现配料添加顺序为葵花籽油、橄榄油。同时,结合相关标准中对食用调和油的定义,表明葵花籽油配料添加量占50%以上。李某认为,某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标签正面醒目位置用较大字号强调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误导了其以为该产品是以橄榄油为主的食用调和油。为此,李某诉至连江县法院,请求某公司退还购货款3268.4元。同时,某公司还应当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有关规定10倍赔偿32684元。

  “我们的企业依法成立,资质齐全,也履行了审核义务。我们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安全食品,不标示橄榄油含量并不影响讼争产品的食品安全,无需10倍赔偿。”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并请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268.4元,并补偿李某6536.8元;李某退还26瓶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

  看法官怎么说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李某既可以选择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某超市主张权利。如果李某向某超市主张权利,而属于生产者责任的,超市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看出,本案中的标签存在瑕疵,而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能适用10倍赔偿原则;但要求瑕疵产品进行退货的,法官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