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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查10余家早餐店6家惊现“毒油条” |
文章来源:江南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6/12/6 13: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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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东湖区抽查10余家早餐店就发现6家早餐店惊现“毒油条”,西湖区算子桥一家早餐店的油条明矾超标8倍……今年9月,本报对此进行了深度聚焦。 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在城市里随处可见,但其食品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1日下午闭会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小”须登记证 “一小”要有备案卡 《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用申领备案卡)。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产经营有害食品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五种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五种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分别是:一是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二是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是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五是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未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可罚万元 《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名词解释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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