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四川拟制定条例 明确“三小”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范围
文章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6/11/28 17:07:23  

人民网成都11月28日电 (王波)2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连同审议结果报告被提请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范围,并提出了处罚措施。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在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食药局建议,应当分开表述“三小”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同时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最严重的几种情形和“三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流行为单列一条,以便对其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七项,增加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提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