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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女子购买促销饼干赠品过期 超市赔偿600元
文章来源:烟台晚报  更新时间:2016/5/5 21:30:08  

购买超市促销的饼干,超市赠送小盒的赠品饼干却是过期产品。近日,市民哈女士将超市投诉至消协。经消协协调,超市最终赔偿哈女士600元。

蓬莱市民哈女士到某超市购买进口饼干,价格为每盒49元。服务人员告诉哈女士,此品牌搞活动,购买一大盒可获赠一小盒饼干。哈女士感觉很合算,购买了三盒。回到家后,哈女士发现赠送的三盒饼干全是过期产品,找到超市要求十倍赔偿。超市负责人告知哈女士,饼干只超过保质期二天,而且是搞活动的赠品,只负责退货,不能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哈女士投诉至蓬莱市消费者投诉服务中心。

消投中心进行了调查,认为商家举行促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消费者承担着先购物的义务,然后才能享有商家“赠与”的权利,赠与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因此,商家单方面免除自己对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超市赔偿哈女士600元,哈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