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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洋奶粉”无中文标签 海口消费者告店家获10倍赔偿
文章来源:南国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6/3/14 21:01:53  

洋奶粉,一直是很多中国他*的选择,也是很多人选择送给孩子的礼物。海口的王先生就曾在海口海甸岛一家店购买了多罐洋奶粉,准备送人。但是,因为这些洋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王先生后将这家店及经营者起诉到了法院。

王先生称,2015年10月18日,他在海口海甸岛一家孕婴童用品店共购买“Nutrilon”(牛栏)牌婴幼儿奶粉6罐。当时,店铺内正有“买六赠一”的活动,该店便向王先生赠送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1罐。王先生刷卡支付了买奶粉的钱1450元。“经朋友提醒,我发现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王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家店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于是他将这家店起诉到了海口美兰区法院,要求店家返还其货款,并给予其10倍赔偿。被告店铺及经营者李先生未作答辩,也未出庭。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并支付了相应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商,应保证其销售的食品必须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被告应尽的基本义务。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为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被告所违法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不仅无法说明来源、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更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行证明,因此本案被告已构成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海口美兰法院判决被告该店返还王先生货款1450元,并支付10倍赔偿款14500元。

   律师说法

   外包装标识属于食品安全范畴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违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那么,对于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又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冼秋玉表示,《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特别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消费者还有权向经销商索要进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件以确定产品是否从正常渠道进口。

   冼秋玉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洋奶粉外包装未张贴中文标签,依法不得进口,更不可能销售。没有标签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购买到此类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