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杭州:销售过期食品 商家赔偿千元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更新时间:2015/11/24 9:08:23  

10月22日,消费者曲某从塘栖镇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8元的香肠,购买后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3日,保质期为120天,经计算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多月,遂投诉至余杭消保委“沈家骏工作室”,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对于此事,超市表示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可能是由于人员疏忽造成的,而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存在恶意消费的主观故意的嫌疑,所以超市不能接受如此高的赔偿要求。  

“沈家骏工作室”工作人员告知超市方,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可以说,曲某向超市要求1000元的赔偿,不仅是为自己,也是在为其他消费者维权,并告诫超市对食品质量应严格把关。 

超市负责人坦言,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超市管理经营不规范,没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没有及时清查变质和过期的食品,才会导致过期食品仍在对外销售。经协调,超市方赔偿曲某1018元,同时,就其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接受塘栖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