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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校长承担主要责任 |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5/10/25 1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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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校长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 张亮)记者日前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省食药监局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采用安装透明玻璃隔断或通过视频传输等形式,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并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学校统一为学生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合法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并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