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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可“任性”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更新时间:2015/7/17 11:49:40  

本报讯(首席记者崔亚明) 7月16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根据《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兰州市不具备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对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进行自行清洗并重复使用。

   公共餐饮具消毒企业不得选址居民楼

   据了解,目前,兰州市共有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20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规范管理水平与卫生状况整体较低,在选址、流程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管力度小、单位自律性不高等问题。对此,《办法》将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其卫生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厂区不得选址于居民楼内,厂区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清洗区和包装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更衣室,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此外,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所用的公共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袋等物料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并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并如实记录等。

   公共餐饮具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等

   《办法》规定,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密封独立包装,标注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公共餐饮具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一次性手套等附带物。

   《办法》规定不具备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也就是说餐馆自行随意清洗,违规单位将被查处。

   同时,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时,应查验、索取和留存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学评价报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和批次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及采购清单,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对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进行自行清洗并重复使用。

   集中消毒实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对集中清洗消毒单位定期随机抽检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实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同时,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调查处理结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投诉人进行反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计生部门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5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