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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区中小学200米内 禁设食品摊贩经营区 |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 更新时间:2015/3/26 9: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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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辉 实习生童冰剑) 昨日,《陕西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条例在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县城中小学周边100米内禁设食品摊贩经营区 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器具;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结合《物权法》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认为,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小饭桌”、“私房菜”的餐饮经营活动不合法,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本条例管理范畴。 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纳入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食药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販监管时,可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隱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出租出借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将被吊销 修改稿还规定,违反条例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或注销登记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注销登记卡。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食品安全法,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情况,对本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做进一步调研论证,并适时举行听证会,后再次审议该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