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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亦属消费商家拒赔法院不准
文章来源:新浪网   更新时间:2015/3/22 15:47:01  

多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坑蒙拐骗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人们对此深恶痛绝、不断呼吁加大打击力度。

事实上,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遏制假冒伪劣泛滥势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更是规定了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然而,一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厂商千方百计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为由,拒绝给予受害的消费者以损害赔偿。有鉴于此,为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法院大多依据此条规定,判决食品、药品厂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江西省,陈某购买了5盒保健食品后发现买到的是假冒伪劣食品,但药店经营者认为是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药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陈某无论是否知假买假,药店经营者都应当依法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治乱世,用重典。在目前假冒伪劣商品仍然肆虐的情况下,希望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向消费者一方倾斜,织密保护法网,加大保护力度,坚决遏制假冒伪劣之势蔓延。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