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生产销售“小五粮” 泸州一酒企被判赔10万 |
文章来源:宜宾日报 更新时间:2015/3/11 16:43:58 |
|
去年7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泸州市泸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粮公司)生产、销售酒名为“小五粮”的白酒,侵犯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法院依法判决泸粮公司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昨(10)日,原告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蒋及军律师告诉记者,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因被告泸粮公司一直未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且拒收邮件,法院通过60天公告后,视为送达。目前,泸粮公司和韩某均未进行赔偿,五粮液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3年,原告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泸粮公司生产、销售以“小五粮”为酒名的浓香型白酒,被告韩某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白酒,并于2013年11月将该酒销售到宜宾。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依法查处擅自使用“五粮”、“五粮液”作为酒类商品名称行为的通知载明:“在未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五粮’、‘五粮液’字样用作商品名称、字号或生产企业、产地、生产工艺的名称,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小五粮’等,属于《商标法》所述商标侵权行为。” 泸粮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经营范围为白酒(原酒)生产、包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瓶体正面上方有“2010年07月18日”,中间突出使用了“小五粮”标识,下方有“泸州市泸粮酒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和电话。2013年10月11日,被告韩某在淘宝网上以26元/瓶对外出售该被控侵权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泸粮公司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五粮液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近似标识,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韩某在进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构成了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泸粮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小五粮”为名的酒产品,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韩某停止销售由泸粮公司生产的“小五粮”为名的酒产品,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记者 田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