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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局发力畜禽监管严把食品安全“红线”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 更新时间:2015/1/30 9: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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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局发力畜禽监管严把食品安全“红线” 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自从央视曝光了“江西病死猪事件”和“湖南病死猪案件”事件之后,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打击贩卖病死动物的行动。 近日,辽宁省畜牧局再次召开专项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再次强调针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下发《通告》 明确措施 据了解,此次辽宁省政府下发的《通告》就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上提供了更有力保障。 一是建立了动物饲养场(小区、户)黑名单制度,《通告》第二条明确提出,出售、抛弃、送予、看管不善或不及时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个月内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三年内不纳入政府扶持范围;二是完善了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监管,《通告》第四条明确提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经营业户持检疫合格证明入场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输入辽宁省动物及其产品备案的要求,《通告》第七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规定检疫申报、备案,并经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入辽宁省;四是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入相关场所的特定条件,《通告》第八条明确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查办案件、动物疫情排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可以对菜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肉品专营店、肉食品加工厂(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集体伙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产品查证验物。 对于违法行为,《通告》中强调,针对有出售、抛弃、送予、看管不严或不及时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养殖场(户),要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三个月内不予受理检疫申报,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收购、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屠宰厂(点)吊销屠宰许可证照,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在贮藏、经营等环节发现动物或动物产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外观存在明显病理或腐败状况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追查来源。 深入开展 强化监管 会上,辽宁省畜牧局再次将监管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要求各地结合《通告》的宣传工作和打击“三种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养殖环节、屠宰环节、贮藏环节、经营环节病死动物的监管力度。 一是开展养殖环节巡查。重点检查饲养场(户)的畜禽饲养、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建设情况以及相关基础信息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情况;详细了解生产情况,要对可疑动物及其产品去向进行深入追查,发现有出售、抛弃、送予、看管不严或不及时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的饲养场(户)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个月内不予受理其检疫申报。 二是严格屠宰环节监管。要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监管,落实屠宰厂(点)自主查验入场动物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佩戴标识情况、证物是否相符等要求;对屠宰企业不按相关规程开展检验和入场动物查验等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严格处理、处罚;对存在收购、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吊销屠宰许可证照,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屠宰厂(点)进行摸底调查,对既没有《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又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屠宰”文件的一律视为非法屠宰,依法应予取缔;要大力推进屠宰企业监控视频建设,并将视频信号接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要进一步推进屠宰企业“动物产品终端追溯系统”建设,并与辽宁省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有效衔接,保障上市动物产品全流程监管。 三是强化贮藏环节排查。各地要严格对贮藏经营场所排查,清除贮藏环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要开展一次“贮藏动物产品集中摸底排查登记活动”,将贮藏场所名单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对贮藏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严格处理、处罚;发现贮藏动物产品外观存在明显病理或腐败状况、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违法违规现象,立即进行处理、处罚。 四是开展经营环节排查。各地要定期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大牲畜交易市场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开展“冬季重大动物疫情集中排查专项活动”。要强化经营场所开办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责任,查验大牲畜交易市场主办方自主履行入场大牲畜查验登记工作情况,入场交易大牲畜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证物相符情况,兽医工作室、消毒、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核查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业户持检疫合格证明入场经营动物及其产品情况,经营动物产品质量情况,证物相符情况,要及时将监督检查记录上传至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观存在明显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动物进行隔离检疫,对动物产品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和将相关情况通报食药监部门。 五是构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缝监管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协调下,积极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建立打击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工作协作机制,对发现和查处的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案件要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移送后,移送回执和移送材料要建档保存,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无害化处理指导工作,并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不得发生有案不移交,以罚代刑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