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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出台新规 小作坊食品不许进商场学校 |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更新时间:2015/1/27 16: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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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出台新规 小作坊食品不许进商场学校 开业经营前必须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明》方可加工销售食品 豆腐作坊、小型蛋糕店、炒货店……这些食品加工小作坊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部分小作坊总给人留下“脏、乱、差”的印象,而多部门监管,也让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 1月26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按照日前发布的《安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今后,食品小作坊在开业经营前必须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明》后才能加工销售一定品种的食品。 生产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明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全市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加工作坊、前店后坊、现场制售店等多种业态。而目前在监管上却缺少统一明确的管理要求,所以造成了分环节、分业态从事日常监管的部门,在对管理对象的认识上、监管工作要求上、采取的监管措施上,都存在着不同。”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就容易造成监管尺度的不一致,监管工作中就更容易出现交叉和盲区。 此次出台的新规范中所指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新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规定的设立必备条件,所经营的食品品种必须在《安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目录》内,经营方式符合规定要求。在此基础上,实行食品加工小作坊开业登记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明》。 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有包装的要标明“小作坊食品”;无包装的应在食品的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等相关项目 原材料的安全与否关系着生产出来的食品质量安全,而不少小作坊经营者就对原材料的把关意识不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该负责人说。 同时,新规对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在包装方面也有细致的要求,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有包装的,应在包装主版面显著位置醒目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并同时标注产品名称、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明编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项目; 生产销售的食品无包装的,应使用无毒无害的容器盛放,并应在食品的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明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项目。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年内将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新规,食品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超出《食品加工小作坊开业登记证明》载明的经营范围、销售区域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从事食品分装经营、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向商场超市、学校食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症状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另外,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管理工作。 “新规实施后,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全面开展小作坊清理登记工作,并严格督促小作坊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既充分发挥食品小作坊方便群众的特点,又保障了群众食品的安全消费。”该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