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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包装标注“免洗枣”实为“干枣” 超市“退一赔三” |
文章来源:高县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4/11/3 12: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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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买了“新疆玉枣”,结果发现产品执行标准和包装袋标注的标准不一样,沈阳市民王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日前,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审判结果。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沈阳法院系统第一例消费者维权审判案例。王先生也因此成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的沈阳第一位受益者。 买枣发蒙:“免洗枣”执行“干枣”标准 今年5月9日,王先生到于洪区一大型超市购买12袋“新疆玉枣”,一共花费了339.60元。在准备食用时,王先生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为干制红枣标准,无杀毒灭菌工艺。可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免洗灭菌,开袋即食”,该标准应为“免洗红枣”执行标准。 “干制红枣”指的是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或紫红色,其包含一般杂质和有害杂质。 “免洗红枣”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 索赔遭拒: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 王先生认为超市所售的“新疆玉枣”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且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在与超市服务台沟通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超市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按购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赔偿交通费、误工费6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超市方面称,王先生主张10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干制红枣”和“免洗红枣”二者在生产工艺、质量品质上存在明显差异,超市所出售的干制红枣而非免洗红枣,未经清洗、灭菌之生产工艺,存在杂质,其在包装上标注的“免洗灭菌、开袋即食”之产品说明,不符合产品质量状况。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王先生主张超市按10倍赔偿,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超市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王先生并非举证加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关于要求超市承担交通费、误工费,也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超市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法院判决超市一次性返还王先生购货款339.60元,同时王先生将12袋“新疆玉枣”返还给超市,超市赔偿王先生三倍赔偿金1018.8元。 开创先河:沈阳首例新《消法》审判案 主审法官程楠透露,这是沈阳首例按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判案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对消费欺诈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确定,如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以往“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想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但因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举证往往非常困难。举证责任倒置,一下子就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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