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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制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 |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更新时间:2014/9/29 11:5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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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拟规定,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登记卡抽签摇号产生。同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食品范围也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尧表示,草案修改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食品小作坊生产范围的“许可管理模式”修改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草案修改稿中列出“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等五类食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但具体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若出现问题也有利于查处和追究责任,对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标志、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食品小作坊申请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告别了“先证后照”的时代。草案修改稿明确,食品摊贩则更简单,不需要申请工商登记,实行登记卡管理。 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有了这张登记卡,食品摊贩要在摊位的明显位置张挂,并且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这意味着以后市民在街边小摊买吃食的时候,选择有登记卡的摊贩,将更有保障。而且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为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可查询的凭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