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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轨道交通条例修改稿未现“地铁禁食”条款 |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张楠 更新时间:2014/9/26 8:4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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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作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备受市民关注的“地铁禁食”并没有出现在草案修改稿中。 今年2月,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时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对此,有的委员和城建环保委提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纠纷,应当将这些行为纳入禁止行为。 但有的委员则认为,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不好做硬性规定,而比较适合加入乘客守则中,作为倡导性的要求。因此一审草案中“地铁禁食”被删除。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郭普金在一审时表示,建议增设禁止车厢内饮食等内容,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上午,草案修改稿指出,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此前热议的“禁止饮食”这一条款则没有出现在草案修改稿中。 亮点 ■试运营不合格不得正式运营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安全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严禁轨道交通桥下违章经营 在轨道交通桥下摆摊设点、乱停车辆、私搭违建等,今后将被明令禁止。“使用高架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产权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