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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食品犯罪案例 商贩收死猪贴自制合格证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林浩  更新时间:2014/7/26 10:59:46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林浩 摄

  中新网南宁7月25日电(记者 林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5日发布2013年以来广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民生犯罪典型案例。该院副院长林金文表示,为遏制危害民生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广西法院加大了惩治该类犯罪的力度。

  林金文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广西法院依法审理危害民生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1件60人,生产、销售假药案30件4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42件92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32件65人。

  “危害民生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是当前此类危害民生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林金文坦言,现实生活中有犯罪分子非法伪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用于制售食品药品,作案手案具有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作案手段具有欺骗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成立公司并贿赂国家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放松监管之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作案手段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林金文认为,随着国家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广西法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民生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贿赂、渎职案件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以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民生犯罪活动。

  下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肖钢成立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石公司),富石公司成立后大量收购淘汰公母猪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割,并掺杂后进行包装、冷藏,贴上自行制作的“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博白县兽医防疫中心监制”绿色合格证销往区外各地。2012年3月5日,执法部门扣押富石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共计771.5965吨,总价值1224.5827万元,并从扣押的猪肉产品中检出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毒。

  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案例2

  被告人李德安2010年以来从南宁城区各农贸市场收购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炼油原料,由被告人李富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出租屋内炼制成“地沟油”。期间,李德安将其中一部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被告人张伟成,张伟成明知向李德安购买的是“地沟油”仍作为食用油出售给他人经营的粉店使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安等3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

  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合伙以向国内冻货货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在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获或者丢失,货物成功运至货主指定的目的地后,则按每集装箱收取双方约定的保货费,丢失或被执法部门查扣则予以赔偿的方式为他人从越南芒街保货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货(鸡爪)入境。2009年4月7日至2011年3月9日间,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先后为多名货主将冻货从越南芒街走私入境并运至南宁、广州等地交货1346柜,净重29432.85吨。期间,被告人何怀深、杜邦权等17人或作为货主或明知上述人员实施走私犯罪而积极参与其中。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基初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息宏等18人二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4

  2012年5月起,陆凤明低价购进死猪,并在其租用的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苏卢南路一平房内进行加工,之后出售给菜市摊贩流入市场。期间,陆凤明雇用潘秀连帮其搬运、宰割收购回来的死猪,欧文生亦前来帮忙加工。2013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陆凤明等3人,并查获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经检验,涉案疑似病死猪的猪组织样品的“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检验项目为阳性。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凤明等3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5  

  被告人黎育海、梁树健、黎育孟三人成立“柳州市劲乐保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营保健用品。2005年以来,黎育海、梁树健先后从郑州等地购进散装假药进行分装,然后在经营部销售,黎少连、凌琼珍参与经营部的销售工作,黎育孟出资后明知经营部销售假药而参与分红。2012年8月15日,执法部门查获经营部销售的“台湾大排毒”、“白虎活络膏”等药品1310盒(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育海、梁树健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黎育孟等3人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