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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收购病死猪肉加工出售牟利 10人受到严惩
文章来源:焦作晚报  更新时间:2014/7/21 19:27:04  

   低价收购病死猪,在租来的小院里简单处理后对外销售,最终流向百姓餐桌。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这一“病死猪产供销一条龙”团伙案件进行了审理,10名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低价收购病死猪

   租小院屠宰销售

  2013年7月份,王某和荆某先后在修武县城关镇和高村乡的两个村庄,租来养鸡场和空房子当屠宰场,以很低的价格收购病死猪,屠宰分割后予以销售,流向市场供人食用。

   由于有利可图,屠宰场开张后,很快便有了生意。一个多月内,经常有人拉着“毛猪”(未经过任何加工的猪)到屠宰场送货。王某按照每公斤2元多的价格收货。一些送货者坦言,价格之所以这么低,是因为这些“毛猪”都是饲养户淘汰的带病猪,有的甚至是从饲养场直接拉来的死猪,或者是在马路边、河沟边捡拾来的死猪。“按照规定,这些病死猪都应该深埋进行无害化处理。”供货者杨某说。一个多月内,有人甚至向王某销售“毛猪”20多次。

收到“毛猪”后,王某和荆某在屠宰场进行剥皮、分割后,将猪肉、排骨、骨头等按照每公斤6元~1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有货时就打电话通知销售商来拉。”王某说。

   一个多月内,王某、荆某通过杨某等5名供货者共收购病死猪8000多公斤,加工分割后低价卖给张某等3人进行销售。

   10人昧良心赚钱

   终受法律的严惩

   附近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屠宰场院门经常紧闭,有臭味传出来,有时院子里还有血水流出。

   2013年8月的一天,修武县公安局会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扣王某的屠宰场内的病死猪肉1728公斤、猪头135公斤、内脏200公斤。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等10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王某辩称其收购的病死猪加工后是卖给养狐狸的人,没有供人食用。王某的辩称很快被张某推翻。张某说,他多次从王某的屠宰场购买猪排和骨头,并将这些猪排和骨头卖给了二道贩子,通过他们零售卖给人们食用。从王某处购买病死猪肉获利的苗某称,他每隔10天左右过来拉一趟病死猪肉,每次拉500公斤左右,然后把这些病死猪肉卖给郑州的一个客户。

   王明(化名)开办了一家狐狸饲养场。他说:“病死猪肉的危害大得很,动物吃了也会犯病。”两年前,王明用病死猪肉喂过狐狸,但狐狸吃了这些病死猪后都死了,他后来就不敢再给狐狸喂食病死猪肉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荆某收购死因不明的猪并予以加工销售供人食用,张某等3人明知王某、荆某销售的是死因不明的猪肉,仍予以购买并销售供人食用,杨某等5人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王某等10人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对王某等人处以罚金5万元~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