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销售人员擅自涂改食品印刷标签属违法
文章来源:扬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4/7/21 19:23:08  

近年来,少数食品经营者出于某种目的,采用电烙、化学制剂等手段,将除生产日期之外的生产批号予以涂抹,使得食品标识内容不再完整。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有可能影响到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

食品生产批号,由若干个数字和字母组成、标注在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生产部门、班次、产地等食品生产信息。食品生产批号被涂改,一旦发现该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会因无法确定该食品的生产批号而无法清查这“问题食品”,食品生产企业也无法召回,不利于控制和降低事态的发展,人为地给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批复》:“销售人员擅自对标签内容进行涂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辩识’等有关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之前无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此只能作出责令改正等监管规范要求。而这一《批复》的出台,将预示着执法部门对涂改食品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了具体的执法根据,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涉案商品,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食品标签内容的完整性,不能购买生产批号被故意涂抹、涂改的食品,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