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保障食品安全离不开社会共治 |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4/7/4 7:25:29 |
|
彭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可以说是“天大的事”。然而,近几年来,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毒生姜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频现,舌尖上危机四起,要案迭出,人们在震惊、愤怒和集体吐槽中,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一再滑向低点。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否根本扭转人们“不知该吃什么,吃什么都不放心”的局面、能否让人们对餐桌安全重塑信心,全社会高度关注。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有食品生产企业利欲熏心丧失良知的原因,也有政府机关“九龙治水”推诿扯皮监管不力的因素。对此,修订草案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者形成威慑,同时理顺监管体制,确保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着力构筑预防为主的风险防范体系。 然而,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不论面对多大的法律风险,生产企业仍有可能弄虚作假瞒天过海,监管机构仍有可能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因此,强化行政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只是有效治理的第一步,只有引入社会共治理念,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尤其是打通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渠道,才能打赢这场保卫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令人鼓舞的是,此次草案增设的多项制度已经构筑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初步格局。 比如,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这能够很大程度上调动普通消费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鼓励行业内部人士主动站出来揭露内部黑幕,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无处遁形。又比如,草案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以前更多掌握在监管部门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今后将完全向社会公开,有了这些信息,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它们选择商品,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把优质的企业留在市场,不良的企业淘汰出去。在消费维权方面,草案规定了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的首负责任制,也就是说,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谁有赔付能力,哪个容易找到,消费者就可以先找哪一个赔;如果是网购食品出问题,消费者可以找第三方支付平台索赔。这些降低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的措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消费者在面对“追鸡杀牛”的高昂维权成本时只能无奈放弃的局面,既满足了消费者主动伸张权益的需求,亦能有效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可谓双赢。此外,草案还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此举旨在利用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来打破“企业违法,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使保险公司也参与到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体系中来。 当然,修订草案是第一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仍有一些规定尚存争议。比如上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草案中并未规定如何奖励、按什么比例奖励,是否会沦为一纸空文仍是疑问;还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草案规定只是“鼓励”而非“强制”,这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在很多国家,不投保的食品就不敢在市场上销售,一是因为这个保险是强制的,不投保就是违法,二是因为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企业会遭受非常严厉的惩罚,不投保的企业很可能会破产。反过来,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也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强化监管,相当于为食品安全再加一道安全阀。而我国虽然也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企业投保率很低,而且主要都集中在出口产品上。当发生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时,一旦企业无力赔偿或推脱责任,消费者将索赔无门,这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很多专家认为应当像交强险一样,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从而构筑起包括政府、企业、保险公司、消费者在内的更加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机制。 草案目前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法律交给人民提意见,让普通民众参与立法、献计献策,这本身就是社会共治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与普通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参与保证食品安全的积极性更高。因此,在一个良性运转的食品安全治理框架中,应当赋予消费者充分参与的监督权利,实现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消费者、监管方、企业三方有序参与、良性互动、理性制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才能真正成型,食品安全才有望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