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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戴紧箍咒 买到问题食品可索赔 |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4/6/27 10: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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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的问题,在本次修法草案中得到弥补。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相当于给如火如荼的网络交易平台戴上了“紧箍咒”,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 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 近年来,中国的网络购物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易观国际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电商总交易金额达324亿元,同比增长47.9%;食品在网购市场总交易额中的占比提升到2.5%。 然而,不法商家通过网络实施欺诈,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也呈高发态势。关于网购食品进货渠道不明、宣传不实,甚至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事,可谓屡见不鲜。有调查显示,假品牌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甚至“三无食品”,是网民反映最多的网购食品问题。 与此同时,网购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出现。中消协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其中食品是网购投诉的重点领域。 “当前网购食品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网店的主体诚信度不一样;二是食品本身安全度不一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 据了解,在此次提请审议修正的草案中,新增了不少条款,其中便包括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的内容,填补了法律法规盲区。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以淘宝网为例,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淘宝应先行向消费者赔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入网食品经营者将实名登记 草案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在食品流通环节,草案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并且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对此,消费者普遍叫好,认为有利于确保网购食品规范有序。专家指出,对于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定,填补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空白,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遴选电商时睁大眼睛,改变过去只发展电商、坐收管理费而不监管的局面。 针对草案的相关规定,淘宝和天猫向媒体回应称,目前商家须实名认证才能拿到开店钥匙,经营食品类的商家在提交企业营业、法人、店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后,根据其申请店铺类型不同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材料审核。 据介绍,商家入驻后,淘宝和天猫还会根据店铺经营范围及状况定期比对、抽查和审核。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淘宝和天猫将及时督促商家进行退换货,并采取先行赔付措施。此外,根据商品问题和程度,也会依照国家法定条例协调监督商家进行赔偿或补偿。 南方日报记者 赵兵辉 食品安全法修订 坚持“重典治乱” ■相关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第一次修改。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呈现诸多亮点,其中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尤为引人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有业内人士指出,处罚不痛不痒是其重要症结。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勇也坦承,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监管体制、手段、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统计,2013年,公安部门侦破食品犯罪案件3.4万件起,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1.8万个。仅2013年,各级检察机关就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 此次草案明确提出,加大对食品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如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据了解,今年5月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此,有专家指出,此次草案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是空前的,尤其是以行政法律形式赋予执法部门法定的必须对接刑事责任的权力,这无形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者起到了极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南方日报记者 赵兵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