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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电商盗用《舌尖2》创意 律师称涉嫌虚假宣传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14/4/27 9:18:26  

 

近日,《舌尖上的中国》通过新浪官微发布权利声明,指出除天猫和豆果网作为合作机构之外,其他未授权的经营活动均属侵权行为,微博发布后,引来众多网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随着《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以下简称《舌尖2》)在央视再掀收视热潮,节目中的美食也成了人们在互联网上热搜的商品。除了节目开播前就开始合作的天猫之外,京东、当当、一号店等电商也均在网站首页出现了包含有《舌尖2》元素的营销活动。

但是这些打着《舌尖2》旗号的营销商品,与节目中播出的正宗美食完全不同,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就是卖“山寨货”。对此,微博美食达人王小姐表示,其对食物要求很高,不同地区的食材味道千差万别,她最痛恨这种误导消费的行为。

《舌尖上的中国》在声明中表示,天猫作为《舌尖2》唯一整合营销传播合作机构,为《舌尖2》提供独家整合传播体验。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该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系列)名称、海报、视频等元素用于经营的行为均属对该节目的侵权,应依法受到惩处。

天猫:担心假冒商品危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其他电商打着《舌尖2》旗号营销商品的情况,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相关人士表示,天猫尊重和支持央视为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努力和决定。他解释称,天猫并不关心这些侵权B2C网站是否会影响到《舌尖2》的食材销售量,但天猫担心这些侵权B2C网站所销售的假冒商品危害消费者利益。

这位人士还表示,“天猫曾明示过天猫是《舌尖2》合作伙伴,关于其他电商是否得到《舌尖2》的授权及其是否侵权,这些问题则全由央视处理。”

律师:未授权电商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认为,其他电商未经授权就以知名电视节目名称作为商品营销标识,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搭便车”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侵害了央视、雅迪传媒及有合法授权的天猫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该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权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同时,这些电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截止发稿时,京东、当当、1号店等电商网站上仍有打着《舌尖2》旗帜营销的食品。对此,京东品牌总监康健表示,该情况已得到京东内部重视,公司会立即做排查,要求厂商和第三方卖家尽快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若其涉及相关内容未经授权,公司会采取立即下架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