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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酱油获利6元 莆田一食杂店主被罚2006元
文章来源:湄洲日报  更新时间:2014/4/25 12:49:27  

  近日,秀屿区工商局南日工商所执法人员向南日一家食杂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2006元。

原来,该店经营者郭先生未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从批发商处进了一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厨邦”酱油。截至案发之日,郭先生已经对外售出数瓶上述酱油,违法所得6元。

秀屿区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同时告诫食品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到期食品清理制度,确保食品仍在“健康期”。

(湄洲日报 翁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