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个体户诉规定 京水产批发协会一审被判构成横向垄断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3/11/22 8:56:42 |
|
原标题:京水产批发协会一审被判构成横向垄断
因认为对方构成垄断行为,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据悉,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这是被诉侵权行为首次被法院认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据了解,水产批发协会是2011年9月29日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是开展水产批发行业的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该协会曾向会员发放《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其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查发现,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第二条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 此案原告个体户娄某是水产批发协会的会员。据娄某说,他与妻子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水产批发协会曾多次组织会员,以开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运输方式等问题,并促使会员达成统一的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禁止协会会员整件向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协议。 娄某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的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的协议,构成了固定和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件獐子岛扇贝的协议,则构成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协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至于行业协会手册中体现的上述协议内容,也应确认无效。 对于娄某的起诉,水产批发协会反驳称,行业协会手册“奖罚规定”第一、二条规定只是重申了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的价格,是执行该公司的定价和调价决定;达成的“禁止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的协议,则是为了防止会员跨区域销售而采取的措施,并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对此,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人为达成变更和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并对不按协会规定的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会员处以罚款的行为,意在控制市场,防止本来具有竞争关系的协会会员之间产生内部竞争,联合抵制其他非协会会员的市场经营者对协会会员的竞争,影响了价格的正常变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客观上已经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另外,水产批发协会禁止会员向非会员整件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做法,相对于零散销售獐子岛扇贝的作法,增加了非会员通过水产批发协会的渠道获得獐子岛扇贝的包装、运输、时间等运营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法院认为,涉案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第二条均为固定商品价格的规定,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法院认定,水产批发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横向垄断行为。宣判后,水产批发协会已经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北京11月21日讯)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记者 黄洁 通讯员 刘娟王要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