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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查获一起乡村作坊制售“唐僧肉”制假售假案件
文章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13/8/21 10:35:13  

 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一款包装鲜亮标注有“唐僧肉”字样的小食品,号称“继承了唐朝饮食文化”,但其主要原料却是面粉、滑石粉、色素和防腐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多项指标,吃了之后不仅不能长生不老,反而有碍身体健康。8月19日,制售“唐僧肉”的张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4月,张某受到其亲戚李某的纠集在铜山区某村租用了一间民房开始生产这款取名“唐僧肉”的调味面制食品,并实际参与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张某交代了“唐僧肉”的生产流程:“我先把一袋面放进和面机的斗子里,再往斗子里先后放色素、甜蜜素、胆固醇、滑石粉、盐水,然后用和面机搅拌,搅拌两三分钟把面团倒出来,放进出条机把面团加工成条状,从出条机里出来的面条是熟的,通过传送带进入搅拌机,与辣椒、味精、防腐剂等混合液体搅拌三分钟,就可以作为成品倒出了。有六七个工人手工穿串装包。”

   2012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质监部门查获了这个制售伪劣食品的窝点,现场查扣了大量的成品、半成品“唐僧肉”,以及相关原材料和机器。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权威部门检验,张某等人生产的这款食品中甜蜜素、防腐剂含量超标,且含有苋菜红等4项国家标准中禁止添加的色素,所谓的“唐僧肉”为不合格食品。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8月间,张某与李某结伙,共生产不合格食品约2800余件170余万小包。其中2700余箱被销往徐州、山东等地,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因嫌疑人李某在案发前去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铜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相对于李某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