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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稻香村获赔400万 香村园侵权受严惩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3/8/6 9:24:21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记者 王城 实习生 武兴华)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香村园侵权,要求香村园公司停止侵权,登报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至此持续多年的“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件落下了帷幕。 

  百年稻香村深受假冒之苦  

  百年老字号苏州“稻香村”,凭借着精湛的制作工艺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竞争激烈的月饼市场中始终受到百姓的偏爱。但每到中秋月饼市场都会许多家“假冒稻香村”,香港“稻”、澳门“稻”、玉田“稻”烟台“稻”等等,一度出现9种不同地名或企业名称的“稻香村”齐聚市场的“乱象”。 “稻香村”商标权利所有人苏州稻香村一直不懈的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难辨真假”的乱象。 

  2012年,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将被告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注册了“稻香村”图文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自2007年起被告香村园公司就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图文商标,被告香村园的行为不仅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品质上存在巨大差异,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稻香村商标的商誉,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通过查明,苏州稻香村系“稻香村”商标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通过取证公证也查明被告确实在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稻香村”商标。根据相关法律,最终判决香村园公司停止侵权,登报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一审判决后,香村园公司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香村园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持续多年的“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件落下了帷幕,真稻香村得到了法律的认同与维护,而等待香村园公司的则是对涉嫌生产、销售和待销售假稻香村商标月饼的有关单位;以及为香村园公司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而提供生产制造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或者为香村园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所有行为的法律制裁。 

  专家建议,加大对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兼商标分会主任马翔律师认为,对于像“稻香村”这样的百年老字号,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精神均强调给予强保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也明确指出加大对知名度较高的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正因如此,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大对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司法部门也应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判以更高的赔偿金,甚至对构成犯罪的侵权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大幅提升假冒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稻香村:将维护品牌权益进行到底 

  苏州稻香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州稻香村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品牌保护,因“稻香村”名气较大,早在清末民初,沪宁一带就曾出现借苏州稻香村的名望开设的“稻香村”茶食店,苏州稻香村为保招牌就注册了商号名称并告知百姓以避免上当。该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稻香村”品牌文化、商号与商标统一性,制止侵权假冒“稻香村”商标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消费者利益,苏州稻香村开展了长期艰苦卓绝的维权工作,时至今日虽然“稻香村”侵权的现象锐减,但每逢中秋、春节等佳节销售旺季来临之际,市面上依然会出现傍“稻香村”名牌的侵权行为。对此,苏州稻香村公司将继续坚定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香村园生产“稻香村”,自2007年开始,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媒体就报道了香村园生产的“稻香村”出现发霉变质问题,北京市工商局对所有该批次月饼进行了暂停销售下架处理等措施,同时一些媒体也报道了质检总局也成立了调查组对香村园的生产间进行了查封,这一事件当时严重损害了“稻香村”品牌的声誉,也让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一时对“稻香村”的品质产生了质疑。 

  该负责人表示,这次由北京市高院宣告的终审判决,表明了苏州稻香村这块“稻香村”金字招牌的真正缔造和拥有者维护品牌的坚定决心。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维护“稻香村”这块金字招牌,更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