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女子餐厅滑倒骨折获赔8800元 |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13/8/5 15:34:18 |
|
7月中旬,泰城胡女士在餐厅消费时不慎滑倒,右手腕骨折,治疗费花了16000余元。餐厅称受伤是胡女士所致,与餐厅没关系。司法所称双方都要担责,经调解胡女士获赔8800元。 7月中旬,胡女士和朋友到泰城一家高档餐厅聚餐。席间喝了不少酒。胡女士中途到卫生间,不慎滑倒摔伤胳膊,朋友赶紧送她到医院。被诊断为右手腕骨折,手术后又住院,胡女士花了16000余元。 近日,胡女士找到餐厅老板,要求餐厅除了支付全部医疗费外,还要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两万元。 “你们地板上有积水才导致我滑倒受伤。”胡女士说。餐厅负责人称,餐厅的显著位置已经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示,作为商家已经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摔倒受伤是因胡女士穿的高跟鞋过高,并且还喝了酒,是自身因素造成,跟餐厅扯不上任何关系。 “就算我喝多了酒,更需要提供服务才对,难道你们光收钱而置客人不管不顾吗?在就餐期间,我的人身安全肯定要由你们餐厅负责。”听到餐厅负责人回答,胡女士非常不满。双方意见没达成一致,只得找到司法所调解。 司法所调解人员告知餐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餐厅已提前有所警示,但一旦发生情况,餐厅仍要承担一定责任。 司法所调解人员也指出,胡女士在自身安全防护方面做得不到位,所以她本人也须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餐厅一次性补偿胡女士各项费用8800元。(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凤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