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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打假:唐朝售假致人死 商家将领绞刑 |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3/7/15 7:4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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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打击毒假食品,不独为当下热门话题,古代政府不仅重视,而且创造的经验也值得借鉴。 周代是中国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战的王朝。那时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采摘、捕捞为主的初级农产品,而且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也不多,但也存在因采摘的食品不成熟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所以,周代对“农产品成熟度”十分关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周代: 严禁未成熟果实入市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此外,为防止商贩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同时也保证动物的成熟度。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由此可见,周代时人们就懂得保护生态,以获取更多食物。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这给打击有毒甚至以次充好食品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杜绝有毒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汉朝就出台法律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朝: 知肉有毒不焚毁要受罚 到了唐朝,重拳打击更加规范,唐代法律根据有毒食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也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主观故意并导致人中毒的,判处食品所有者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死刑;食品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误食用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或者赔钱免死;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者,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 不仅如此,如以加害为目的,提供有毒食品给父母孩子吃,则对食品所有者的处罚,就不得援引食品安全管理法,而要按照刑法以谋杀罪论处。由此可见,唐代法律对毒品所有者的各类情况,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让毒品所有者无孔可钻。 不仅如此,唐代还向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宣战,也就是当下说的“打假”。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台规定予以打击: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宋代: 有商家“鸡塞沙,鱼肉注水”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场经济繁荣,东京汴梁和洛阳的饮食业空前繁荣,《东京梦华录》、《清明上河图》、《水浒传》中都有反映。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其中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鱼行、馒头店、面店、煎饼店、果子行等就占半数以上,同时出现了如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等行业。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商贩们经营的点心、干果、下酒菜等品种十分丰富,利润空间也大,渐渐地,有人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他们惯用的手法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其实就是“连坐”。食、药品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 宋朝之后,历代仍重视食、药品安全。明清时期的食、药品管理更精细,法规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