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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 顾客获十倍赔偿 |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3/7/10 9: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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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资讯平台7月10日讯:最近,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每盒380元,回家后发现这两盒茶叶的外包装上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发现里面的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单的信息,没有发现生产日期。为此李某将该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600元。 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刘某在购买茶叶后立即要求赔偿,可以认定原告刘某是在明知该茶叶没有标签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其目的就是为了索赔,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范围中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商业企业,应当熟知国家标准并按此标准对所购入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而且该项检查并不需要特殊的仪器和设备,仅凭肉眼即可进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 据法官介绍,《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1条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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