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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酒后被打成植物人 卖酒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3/7/10 8:3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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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父亲对判决不满,准备上诉。京华时报记者蒲东峰摄 初中生小刘酒后将同学小韩打成植物人,小刘为此获刑8年。父母代小韩将小刘及其父母、饭店老板隗某、聚会组织者小丁一起诉至房山法院,索赔200余万元(本报去年12月17日报道)。昨日,房山法院判决小刘及其父母赔偿小韩59万余元,判决饭店老板隗某赔偿10余万元。 ■宣判 卖酒饭店担15%责任 昨日下午2时,小韩父亲及姑姑来到法庭。提及孩子的情况,父亲仍非常气愤,而姑姑则气愤地走出法庭,说:“不要问了,这件事情太伤我们的心了,家里就只有这一个独苗,现在却成了植物人。” 被告方仅有聚会组织者小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听取审判结果。 庭上,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张黎宣判称,在该案中,小刘的行为造成小韩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小刘及其父母应负8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9万余元;饭店老板隗某向未成年人卖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0余万元;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小丁是此次聚会的召集人,鉴于该聚会为自愿参加,有聚会成员也认同聚会为AA制付款,参加人之间的关系也相对松散,且小丁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黎称,考虑到小韩的具体情况,房山法院确定其医疗费、鉴定费等已经发生的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由赔偿人一次性给付;其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由赔偿人按5年一期,分期给付。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也可另行解决。 ■反应 原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我们不服,我们要上诉。”听完判决,小韩姑姑拉着小韩父亲离开,他们认为赔的钱太少,且没有将小丁列为赔偿义务人,“我们孩子不是自愿参加的,他打电话时,孩子不想去,后来给家长打了电话,我们才同意去的。” 饭店一方的代理律师王春刚认为,饭店一方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饭店老板获知小韩被打伤,第一时间开车送小韩去医院,还垫付了医疗费,他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王春刚认为,判令饭店老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他说,商务部发出的禁酒令是一项行政命令,饭店存在的问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该案中要求餐馆业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王春刚表示将会提起上诉,“我们更愿意同小韩家长对话,看能否以关爱、救助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帮助。” 据悉,小刘母亲是农民,继父开出租车。小刘母亲曾送300元到法院,但小韩家人拒绝领取。 昨天,小刘父母并未到庭,记者未能联系上他们。 ■法官说案 对未成年人明确禁酒 法官张黎分析称,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看,很早就有“禁酒令”这种规定。但从法律的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它是一个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未涉及到明确的可执行性。 在该案中,饭店业主承担15%的责任,是出于一些原因。首先,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其次,饭店老板的儿子与原被告为同学,且当天两个儿子也在聚会现场。业主作为经营者,可能出于一些利益,没有顾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后果。 “禁酒令”一直处于禁而不止的尴尬境遇,这件事对社会算是一个警醒,法律并不是一个摆设,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 张黎认为,饭店第一应该预防到危险,第二应该进行事后救助。在事后救助方面,老板尽职尽责,孩子一受伤,他们就开车送到了医院。但是他的危险预防义务没有做到。 ■案外追访 伤者靠流食维持生命 因住得偏远,又在去年“7·21”暴雨中遭受重创,为方便照顾儿子,小韩父母将儿子送到姥姥家住,这样一来,姥姥姥爷也能帮上忙。 “总躺在床上,不会动弹,孩子的手和脚萎缩得厉害。”昨日下午,小韩姑姑边抹泪边说,小韩是家中的独苗,一听到宝贝孙子被打傻的噩耗,孩子奶奶便被气死了,小韩妈妈再没说过话,只看着孩子哭,后来连眼泪都流不出来。 小韩姑姑说,事发至今,小韩只能靠伸进胃里的导管,进食水、牛奶等流食和吃药,每次都非常困难。 令大家高兴的是,小韩的病情渐渐有了些好转。法官张黎说:“上次我去看他,我看到孩子的眼珠会随着人转了,大小便时,脸憋得发红,这证明孩子的感觉进步了。这几天,孩子的饮食也有了一些进步,能用小勺子喂着喝一点儿西瓜汁。” ■案情回放 去年2月25日中午,为庆祝班上两名同学被高职提前录取,在房山区大石窝镇南尚乐村一家四川饭店内,同为初三年级一个班的小韩、小刘等在内的20多名学生聚餐庆祝。该饭店老板的两个儿子也在聚会的学生中。 酒兴上来,同学间开始有人拼酒。据了解,小韩和小刘平时就互相看不顺眼,借着酒劲儿,小刘乘小韩上卫生间时,用酒瓶砸小韩头部。 饭店老板立即开车将小韩送往医院,并先行垫付医药费。 去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小刘被警方刑事拘留。去年8月,小刘因故意伤害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由于小刘当时只有16岁,属于未成年人,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