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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1个多月的食品 榕一大型超市十倍赔偿
文章来源:福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3/7/10 7:50:36  

台海网(微博)7月10日讯 买食品时没注意看生产日期,不料买到过期的。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

  3日,杨先生在五里亭一家大型超市买了4包单价为19.8元的半岛小渔村手撕鱿鱼,共花费79.2元。食用时,杨先生发现,食品保质期为8个月,而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仔细一算,该款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1个多月。杨先生当即向12315投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给予十倍赔偿。

  晋安区工商局12315台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查实,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工商工作人员调解,超市同意向杨先生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792元,并对商品作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