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食品安全角度阐明我国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问题食品召回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在食品召回工作中,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食品召回程序、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等几点建议。
一、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食品供给格局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食品数量充足、品种多元化。食品数量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仅2012年就有立顿“农药门”、星巴克用害虫当红色着色剂、“毒胶囊”、“毒韭菜”等事件发生,这些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给人们带来生命和健康威胁的同时,也冲击着消费者的神经。特别是2012年初,有两组矛盾的数据。一组是调查数据:有80.4%的人对食品没有“安全感”;一组是检测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我国食品检测合格率超过90%。这看似矛盾的两个数据,反映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总体稳定向好,问题不可忽视。
如何降低这10%不合格食品对公众的危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除公众的恐惧心理,培育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鼓励信用经营,食品召回制度就成为政府监管的有效手段。
(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建立了严格而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有效保障了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事后监管缺乏有效的手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何尽快而有效地处理不安全食品,尽可能将危害降为最低,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食品召回通过迅速而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的危害后果发生,消除人们对问题食品的恐惧心理。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迫在眉睫。
二、问题食品召回存在的现状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行食品召回的时间较短。2002年11月北京市开始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我国食品召回的开端。随后上海推行《上海市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上海辖区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但令人遗憾的是食品召回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食品召回还存在许多问题。
(二)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完善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规定》的出台,虽然推动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也因是部门规章,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环节,召回效果有限。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首次将食品召回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但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细则”,操作性不强,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尤其是对可能出现在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问题食品,操作起来就更难了。
(三)食品监管部门执法手段滞后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食品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低下,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效果。一方面,由于我国涉及食品管理的部门机构太多,职责不明确,导致某些具体执法主体缺位;另一方面,负责食品监管的管理部门还经常受到生产商的阻力,很多时候难以秉公执法。三鹿问题奶粉致婴儿肾结石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不力。
(四)问题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交叉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多个部门同时进行问题食品召回,必然出现管理交叉、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实际出现的结果是大家都在管,但是谁也管不好。
(五)尚未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
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跨部门、跨行业的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仅停留在质监部门出台的召回机制上,尚未形成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小且分散,导致食品难以溯源
食品召回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我国食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且分布散,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
三、推进食品召回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建设。明确监督召回的行政管理部门,问题食品的认定机构,强制退出的黑名单制度,召回信息的发布主体,问题食品处理全过程监管主体、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等,实现由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的转变。
(二)加强执法监督。在健全的食品召回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来实施食品召回。应从制度上对监管部门进行约束,保证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食品召回时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严格执法,严禁以罚代管。
(三)规范食品召回程序。编制一套规范的食品召回程序,包括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启动食品召回、实施食品召回、食品召回完成评价等环节的具体内容,让有关责任主体以及管理部门在具体食品召回中确切知道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和义务。
(四)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为了避免遇到问题食品需要召回时,无法确定食品生产厂家,必须从食品生产的源头开始,实行全程动态监控,通过提高监管手段来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五)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退出机制。企业则以其信用赢得市场,缺乏信用企业将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立足,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使企业发展壮大,否则被列入黑名单,被强制退出。激励企业提高食品质量,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
注:来稿照登 作者系(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刘军永)
文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2.盘点2012食品安全事件.凤凰网. http://hn.ifeng.com
3.食品安全如何保障.北京晚报.2012.7.16
4.北京启动违规食品召回制.海峡都市报,2002-11-21
5.《上海市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http://www.shanghai.gov.cn
6.薛理泰.三鹿奶粉事件引人深思.《中国日报》2008.9
7.MarionHcaly等主编,潘家荣等主译.食品法规管理体系 框架.北京:2004年(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业科学技术讨 论会会议资料)
8.李克杰.食品召回制度应有配套措施.江南时报,20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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