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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入手
文章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13/5/16 11:41:14  

 最近,继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后,又有未经检验的狐狸、水貂、老鼠肉冒充羊肉注入火锅店的报道,强烈冲击着公众的神经。如果说以前考虑问题的方式是“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现在已经变为“还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变化,不仅仅表现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而且从一个更深的层面显示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片面追求GDP与现行食品安全危机的内在联系不容忽视

  食品安全是当代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即使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曝光。但我国的现状似乎更为严峻。虽然我国政府加大了打击力度,但食品不安全的总体趋势仍在发展。诚然,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在我国行政和司法的综合严打之下,食品安全问题不降反升,不能不说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体制和导向有关。笔者曾看过一篇《正在沦陷的故乡》的文章,由于经济开发引起的故乡田野被污染的情景让人毛骨悚然。现在这些故乡的人们“唯一的办法就是逃离”。认真反思一下,其实我国食品安全越来越严峻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过度的、不合理的经济追求和开发有关。小山村建起大量的印染厂、印刷厂、皮革厂,村民们有了更多的收入,房屋可以出租,政府有可观的税收,这种表面上的繁荣带来的却是环境的严重破坏和食品安全的日益下降。加上政府为了表面的繁荣而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使我国相关食品卫生和安全法规形同虚设,从而加剧了食品安全危机。审视一下近年发生在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绝大多数都存在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很低获利奇高,又会进一步加剧食品不安全的现状。马克思在描述资本的投机性时曾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让人疯狂,有50%让人不顾一切,有100%的利润可以铤而走险,有300%的利润,可以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越来越严峻,以上因素不能再忽视。

  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具有不可推托的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迅速。尤其是与民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如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立法就达到30多部。为什么有大量法律的情况下,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日趋严重?政府无疑具有不可推托的职责。以现代法治政府的理念,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和保障法律的实施。而维护食品安全作为公众衣食住行的最基本的方面,理应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守。但长期以来,在GDP增长的压力下,我们各级政府都把GDP的增长作为主要指标,大量的行政资源投入到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中去,不仅使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专业职数欠缺,而且政府的管理责任也大大弱化。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媒体曝光以后,政府部门才介入。作为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实施的各级政府,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干预和取缔?不仅如此,政府如果不能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破坏的不仅是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是法律的尊严。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会使大量原来尊重法律的人也会丧失对法律的尊重,从而使食品安全危机越来越严重。洛克说过,在一个法治国家,只要有一个人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就无法治可言。因为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有扩散效应。一个人不守法不受追究往往会带动更多的人不守法,最终导致所有的人都不守法。而违法行为不受追究,法律就会形同废纸,纵有再多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又岂能保障食品安全?

  以法治政府建设提升食品行业的公信力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特点是自己的分内事必须管好。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执法。为什么食品法律法规得不到忠实遵守?政府执法职能的缺位不能否认。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突出政府的执法权威。任何时候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有人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最近“两高”专门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作出司法解释,首次对“地沟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这可以看成是我国司法对食品违法犯罪出重拳,无疑是重塑我国食品安全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要转变传统的法律观念。法治政府就是有限政府,现代法治的实施是治权。从这个观点来看,食品卫生法,不仅针对食品的经营者,也针对政府管理部门,具有规范和约束依法行政的功能,甚至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约束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管而不管,或管而不当、管而无效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对于已经出现的重大食品卫生事件,必须严格明确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该承担责任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这样做,法律才有权威,政府才有公信力。

  建设法治政府还要求厘清政府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界限,属于社会的一律还给社会,并尽力推进社会管理机制的成熟,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食品安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完全由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要让社会参与,而且应当让社会成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使人民群众成为监督食品安全的无处不在的眼睛。政府保障社会的管理,并在社会管不了的时候适时介入,以政府的身份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促进食品领域市场、道德和安全的良性循环。

  (作者系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