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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纠纷案开审 红罐之争:一次商标权利知识大普及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章宁旦 更新时间:2013/5/16 10:5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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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高岳 “怕上火喝加多宝”、“怕上火就喝王老吉”……两家降火凉茶企业之间的“红罐之争”在广州的夏日“火热”开审。 商标争夺案尘埃落定不久,被称为“本年度国内包装装潢第一案”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今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审。 今日的庭审现场双方冲突不断,火药味十足,审判长多次提醒发言要简明扼要,停止攻击对方。 变更诉求引首轮交锋 加多宝诉王老吉、广药集团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分别于2012年7月6日和7月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2日,加多宝公司提出“第三地法院审理”的申请;201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广东省高院并案审理。 据了解,此案原本定于4月22日开庭,由于加多宝提出申请而延期至今日开庭。 今天的庭审中,广药集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和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责令被告停止使用移除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等5项诉求。 加多宝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广药集团密集地变更诉讼请求缺乏严肃性,不应当被采纳。加多宝认为,广药集团起诉时间为2012年7月,截至庭审时其有充分时间明确其诉讼请求及理由,并组织相关证据,开庭临时变更诉讼请求,唯一的解释是权利基础不稳固。 庭审从9时持续到19时许才结束,加多宝公司、大健康公司、广药集团分别围绕“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四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涉案知名商品是什么 此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加多宝代理人将其定义为“加多宝公司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的红罐凉茶商品”,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广药代理人则认为加多宝对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无效定义。 针对广药代理人对此案知名商品的意见,加多宝代理人进行了反驳,认为此案知名商品就是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涉案知名商品名称在两案中均不是要求保护的内容,也不是待查事实,如何称呼知名商品,并不影响生产者是加多宝,也不影响具体包装装潢的内容。 加多宝委托代理人姚欢庆发表补充意见,认为知名商品是加多宝根据王老吉在香港的传人的授权配方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加多宝的企业名称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的标识,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商标都能够作为识别标识。加多宝的企业名称和王泽邦配方正是更为重要的商品识别标识。 审判长要求双方对知名商品进行概括。加多宝认为,此案中知名商品是指多年来加多宝生产经营的曾经租用王老吉商标、现使用加多宝商标、使用王泽邦后人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和加多宝商标红罐凉茶。广药集团则认为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凉茶。 特有包装装潢归谁 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加多宝认为,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是通过使用产生的,因此应当重点考察是通过谁的使用形成了特有包装装潢。由于加多宝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涉案红罐凉茶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 广药代理人将加多宝关于特有包装装潢归属的意见归纳为设计说、使用说、投入说和判决说,认为涉案争议的是包装装潢权而非其他权利,包装装潢不是单纯的智力成果,源于商标权、版权,不能简单套用谁设计谁有权利的理念。广药不否认加多宝是实际制造者,但不能否认广药集团也是制造者。 广药集团认为,当年在双方没有纠纷时,是可以将加多宝的行为视为广药集团的行为,维权行为在双方1997年签订的合同也有明确约定。加多宝多次使用到广东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从判决可以看出,广东加多宝是作为被授权人参加诉讼,其所获得的仅仅是赔偿,而商誉还是归属广药集团。 加多宝认为,之所以交代包装设计的问题,因为确实涉及到著作权和其他权利的可能性。正是因此,如果能够解决好著作权的关系,退一万步讲,就算包装装潢的权利附着于商标,如果设计是由其他人完成,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依然不能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包装装潢,我方有理由交代权利来源。 到底是谁构成侵权 对此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加多宝代理人认为,该焦点正确表述是涉案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有一点是各方绝无异议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知名商品是不可分离的。加多宝认为,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 加多宝另两位代理人针对第三个辩论焦点发表补充意见,姚欢庆认为,商标不是唯一的识别标识,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区别性标识,但是不仅仅体现在商标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生产厂家、配方、广告语都可以成为识别标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通过包装装潢严格区分双方的产品。 广药代理人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从产生之日起就涵盖商标,商标是包装装潢的核心要素和组成部分。此案认定包装装潢显著性不能离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带动了包装装潢的知名。为何加多宝要推出一面加多宝、一面王老吉的产品呢?说明加多宝实际上还是认为“王老吉”三个字是很重要的。 庭上,加多宝、广药分别围绕争议焦点——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加多宝、广药分别提出了3096万元、1.5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法庭决定对已经封存的加多宝公司、大健康公司的部分账册进行审计,并将于明日举行公开摇珠,选定审计机构。 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合议庭就本案相关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发问,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相关事实问题进行提问。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林晔晗 裘晶文) ■链接 1994年,鸿道集团找到广药集团要求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1997年2月13日,双方重新签订协议。2000年5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再次延长到2020年。2011年4月,广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12年5月9日,贸仲委作出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王老吉”商标仲裁裁决的申请。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 □说“法” 明确商标权属有益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纷争起起伏伏,在这场持久的纷争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湮没于企业的“口水仗”之中,纷争期间各自打出的广告语几乎让消费者“一头雾水”。不可否认,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纠纷,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多的意义。但是,在考虑企业之间的事情时,我们似乎也应该想想消费者的感受。应该说,在不少消费者看来,哪一种凉茶最正宗才是最重要的。对于这场纠纷,我们期待法院公正的判决,当然也乐于看到企业的握手言和。因为,不管是哪种结果,一个明确的说法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