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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3/5/5 9:18:48  

 据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 (记者陈菲、杨维汉)尽管中国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上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但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严打食品安全犯罪。该司法解释共22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的问题。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典型案例报道见第四版)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根据法律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两个基本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曾作了重要修改,但是法律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要件,在实践中仍难以认定。

  对此,司法解释采取列举方式,将一些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从而解决了上述问题,例如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情形。

  司法解释严厉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其中,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鉴于中国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