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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规定;外埠肉品入兰销售须备案登记 |
文章来源:兰州每日甘肃网 更新时间:2013/4/25 10: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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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畜禽肉品入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兰州市(境)内实行“畜禽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外埠畜禽屠宰企业肉品进入本市销售前,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办法要求,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外省市畜禽肉品,生产厂家或设在本市的总经销商须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为当地市州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屠宰场所生产;资质、设施、屠宰加工、检疫检验、产品符合国家基础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与包装标准的规定和甘肃省地方标准《兰州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实施规范》的规定;畜禽屠宰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进入本市的每批肉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名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明、瘦肉精及兽药残留等检测报告、数量、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并建立台账予以保存。运输过程必须悬挂、密封、冷藏,并整车签封。 办法规定,备案登记屠宰企业设立的直销机构和经营其批发业务的代理商应当办理肉品流通信息卡(批发);零售单位及经营业户应当办理肉品流通信息卡(零售)。自肉品到达批发、零售所在地查验相关随附证明、手续齐全后,开启签封。对肉品流通信息卡(批发)、各项证件及数量进行现场核对和进行必要的产品抽检。对符合要求的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部门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除进入超市、专卖店、零售点、大型餐饮企业、肉品加工企业的畜禽产品在查验换证后实行直接配送外,其他畜禽肉品必须在肉类批发市场、冷库进行批发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