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浙地方政府被指袒护农夫山泉 |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3/4/15 7:56:58 |
|
“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还不如自来水标准”经本报近日独家披露后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上周末农夫山泉终于发布声明但仍自辩并否认这一说法,紧接着浙江质监局也称“地方标准并不宽松”。对此,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昨天发文,对其会员企业农夫山泉始终不认错的强硬态度严厉批评,并再次确认,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有待修正提高,同时该协会还指出地方政府涉嫌袒护作假。 □进展 浙江质监局 替农夫山泉圆场 上周六,有媒体报道,浙江省质监局官方表态,农夫山泉执行的DB33/383-2005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并不宽松。 据媒体报道称,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质监局联合提供了一份《关于浙江省地方标准相关情况的通稿》称,在霉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方面,没有比国家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宽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浙江地标总砷、镉指标低于国标的问题,两部门的回复是: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9298的第1号、第2号修改单,对总砷、镉等指标进行了修订。根据以上修改单内容,浙江省质监局在《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中作了修改。 以上两部门还表示,2011-2012年,省质监局对农夫山泉天然水共监督抽查13批次,全部是合格的。 农夫山泉的声明对其标准中镉、砷等危害物宽松于自来水标准只字未提。 行业协会 驳斥农夫山泉以偏概全 对此,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昨天又发文表示,按照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各类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都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国际惯例是,企业标准应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简单对比农夫山泉正在执行的浙江天然水地标以及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浙江地标至少有4类指标远不及国家强制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事关人体健康的如重金属、有机物等只要有一项指标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规定,该水就不能作为饮用水。”协会表示,农夫山泉公司提出他们有两项指标高于国家饮用水标准是好的,但绝不能允许在其标准中“砷”“镉”“硝酸盐”“硒”等四项危害物指标远宽松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却向消费者声明该标准高于或优于国家标准。 □质疑 浙江地方政府涉嫌袒护作假 对于浙江地方政府的回应,协会昨天发文表示:浙江省卫生厅及质监部门回应内容涉嫌袒护和作假。 协会说明称,瓶装饮用水(也称定型包装饮用水),最基本的属性为饮用水,所以这类产品的标准各项限量指标限值要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为底线。 另外,因瓶装饮用水属于食品类,所以该产品标准的各项限量指标限值又应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相关对应标准。“基于瓶装饮用水具有以上两项基本属性,如果产品标准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限量指标规定的数值,应判定该产品标准不符合要求,不应给予备案、发布及实施。当国家强制标准修订时,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及时组织修订。当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各类标准仍没有进行修订的,可以认定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协会秘书长马锦亚还向记者表示,由农夫山泉作为唯一企业代表参与制定的浙江地标中,有些指标的规定显然是为农夫山泉特设,若与世界卫生组织现行的水质条令比较,标准中有个别指标科学依据也不充分。 □回应 农夫山泉再声明仍混淆视听 针对行业协会的说法,昨天晚间,农夫山泉又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声明并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自身产品各项检测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 然而有意思的是,行业协会一直确认的一个事实是:农夫山泉执行的生产标准低于自来水标准。对此农夫山泉仍然未正面回应。此前,马锦亚就明确表示,农夫山泉一直将“品质”和“执行标准”混为一谈,是在“混淆视听”,“转移公众视线”。 既然产品品质高,为何不修订自身的标准最起码达到国家标准的底线呢? 对此,农夫山泉辩称:农夫山泉巴不得提高标准,这是农夫山泉获得竞争优势的最佳手段和方法,但是,如果国家制定一个仅有一两家企业才达到的标准,标准也将形同虚设。 □建议 农夫山泉应积极修订滞后标准 “我们不会接受任何企业的操控和利诱,农夫山泉公司是本会的会员单位,我们应该积极组织行业专家协助其迅速修订已经滞后的标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表示。 该协会指出,过于宽泛的标准能够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国家市场抽查的合格率,这是目前饮用水行业部分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是由卫生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合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调研起草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监督、行业自律、维权和反映行业诉求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