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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燕不合格被罚9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9/25  

     近日,武义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一宗销售亚硝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燕窝的违法食品销售案件做出行政处罚,这是该局首例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的经济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万元,上缴国库。
    6月30日,该局在对当事人经销的6个批次的燕窝(血燕)进行了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中分公司检验,被抽检的6批次燕窝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出亚硝酸盐),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该局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亚硝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血燕,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燕窝之行为。当事人未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燕窝共计货值1.72万元,目前均已退回给供货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悉,武义县工商局还将结合此次案件查处,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食品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积极地加入到保护食品安全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