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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故意买15包过期火腿肠 起诉获赔5586元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13/3/13 10:01:32  

    看到超市货架上的玉米香肠已过保质期,南京孙先生一下子买了15包,直奔服务台要求十倍赔偿。超市识破他的意图,只肯做退货处理。这样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知假买假”者能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受《食品安全法》保护吗?3·15前夕,南京江宁法院一纸判决作出肯定答复。该院认为,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能不能获赔关键看食品质量合不合格。最终,超市被判赔偿孙先生5586元。

  2012年5月1日,孙先生在江宁某超市花558.6元购买了15包“玉兔牌”香肠。付款后,他来到服务台,表示其中14包已过保质期,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感觉有些蹊跷,便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孙先生在货架旁翻了半天,几乎每一包都细细看了包装,付款后没出超市,也没打开香肠包装,就直奔服务台了。超市认为这是明显的“知假买假”行为,拒绝十倍赔偿,只同意做退货处理。孙先生不服,先到消协投诉。消协组织了调解,但超市态度强硬,坚决不赔。孙先生于是告到了江宁法院。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普通消费者?能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十倍赔偿?

  在超市看来,知假买假者肯定不是消费者,因为其购物的意图不是消费而是索赔。用超市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怎么可能故意等食品过期再来买呢?”

  孙先生则为自己辩护说,《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以及惩罚不法经营者,自己购买问题食品进而主张赔偿,行使一个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何不可呢?至于一下子购买15包之多,他的理由是,食品价格比较低廉,只购买一两件的话,赔偿金不高,不足以构成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

  江宁法院审理认为,不能以购物动机来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因为消费者本质上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只要在市场内购买商品,购买目的不是为了转手卖掉,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本案中,孙先生的身份是消费者无疑。《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孙先生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据此,江宁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以15包香肠的价款为基数,乘以10,赔偿孙先生5586元。(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