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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用携带入境药品不得售卖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0/19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日前发生了因使用个人私自携带入境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的事件。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的有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通知指出,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少量药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