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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五大亮点突显地方特色 |
文章来源:贵阳日报 更新时间:2013/2/1 20: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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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八章八十八条,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餐厨废弃物(地沟油)处理等,老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都用专章进行重点规范和严格管制。同时,还明确了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卫华告诉记者,“法规旨在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筑一道‘保护屏’”。他说,为了使我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更符合地方特点、更具可操作性、切实对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收集了上千条意见和建议,使法规更符合我省省情和地方特点。因此,整个法规不仅在于为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还兼顾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发展和老百姓的“肚皮”。 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有登记证书 我省属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比较低。食品消费水平偏低,街头摊点、大排档、小餐馆是很多消费者就餐的主要场所,尤其在广大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小作坊、食品摊贩仍然是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针对此状况,《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和生产品种目录管理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发给登记证书。并规定由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所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针对食品摊贩,一方面从保证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又要保障小摊贩的正常经营,《条例》规定,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入固定市场、场所经营。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要进行实名备案,并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规范。《条例》还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具 消毒餐饮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业,已经被广泛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餐饮具的消毒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条例》,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设立提出了条件,并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要求作出了规范。《条例》规定,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楼内,距离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条例》还明确了卫生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餐饮具集中消毒设置了监督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业。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作出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 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 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回流餐桌问题,《条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作出了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给予了明确,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的责任作出了规范。《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方式、产品流向和运输数据等。 农村流动厨师要持证上岗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做好对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逐步落实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同时,为确保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条例》还强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景区经营者对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